90/11/06 會務會議訂定
91/04/24 會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二條、第七條
第一條 | 為妥善管理,以核發新竹市野鳥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志工服務證明書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 凡擬申請本會志工服務證明書者(以下簡稱本類志工),皆適用本辦法,不必為本會會員。 |
第三條 | 本會若有適合本類志工之服務工作時,應於翠鳥月訊公告,並訂定期日開始接受報名,額滿為止。 |
第四條 | 本類志工於提供志工服務時應有父母、成年親友或老師至少一人在場輔導。惟已取得國中畢業證書者不在此限。 |
第五條 | 志工於服務完畢後,由本會督導人員審核並估計服務時數,以小時為單位。 |
第六條 | 志工應有積極的服務熱忱並服從主持人之指揮,否則該次服務不予審核。報名參加志工服務無故缺席兩次即予停權一年。 |
第七條 | 本類志工得就現有服務紀錄隨時向本會申請核發志工服務證明書,每份酌收工本費新台幣伍拾元整。 |
第八條 | 本辦法由會務會議訂定,經理事長同意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